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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芒律师,江苏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化底蕴深厚,执业经历、阅历丰富。一直坚持参与各种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执业十多年来成功地办理多起各种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切实...【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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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来源:  时间:2014-10-15 07:36:26 浏览次数: TAGS: 保证 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37号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21123  实施日期:2002120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200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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