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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芒律师,江苏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化底蕴深厚,执业经历、阅历丰富。一直坚持参与各种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执业十多年来成功地办理多起各种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切实...【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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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来源:郭锋芒律师  时间:2015-08-05 18:08:39 浏览次数: TAGS: 担保 独立

  
 
独立担保是指与主合同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合同,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与主合同没有从属关系,主合同的无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生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立担保合同。
我们先比较一下《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文,《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将独立担保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独立担保作约定。而《担保法》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独立担保作出自由约定。
实践中,我们应如何适用?总的原则,我们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我们应选择适用《物权法》。但是不是《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可有可无的呢?《担保法》本身并不是我国民法典中的独立部分,它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定金的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属合同范畴,物的担保属物权法范畴。对人的担保,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五条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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