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郭锋芒律师,江苏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化底蕴深厚,执业经历、阅历丰富。一直坚持参与各种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执业十多年来成功地办理多起各种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切实...【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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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时间:2015-07-20 08:00:10 浏览次数: TAGS: 婚姻 夫妻 债务

  热点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时,人民法院能否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一方婚前个人所欠债务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即夫妻中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务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的条件时,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即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若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如下类型:一是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二是举债购置结婚用品的,婚后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的;三是婚前借款装修,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等。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因果联系,应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和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不宜对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过于严苛。若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时,可以根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进行判决。
 

热点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与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区别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司法实践中,应特别注意表见代理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区别。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根据其是否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是否认为其具有完全的代理权、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缺一不可。因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还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与第三人串通的行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司法实践中,证明的关键应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个人债务”的书面约定。若仅有夫妻双方的陈述而无债权人的自认,“个人债务”的事实难以确认。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标准。
 

3、“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综合把握:一是夫妻双方是否有约定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定、经公证的协议等;二是与债权人和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言;三是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权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
 

4、夫妻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被确认为共同债务时,债权人的权利仍然可能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此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热点三】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1、债权人能否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我们认为,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既有身份关系的内容,又有财产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对涉及婚姻关系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他对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特别是离婚案件中涉及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划分的问题上与债权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
 

2、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判决后,债权人仍就同一债务向夫妻中的一方主张权利的,是否与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相矛盾?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终局判决后,对同一诉求不得再次作出相反的判决。但是,债权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所提起的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夫妻之间因分割共同财产的离婚之诉,对债权人没有既判力。
 

热点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1、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经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的求偿权将根据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以及是否形成离婚协议等情形而不同。第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第二,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有离婚协议,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连带责任的,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若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未达成一致或未提到共同债务的,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第三,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判决离婚的,但未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若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明确判决的,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2、生存一方的追偿权与《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夫妻在离婚后发生追偿权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已经给予了必要的考虑,因此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时,不会影响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保护。但夫妻一方死亡时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生存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追偿权与继承权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处理时应当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生存一方的追偿权与《继承法》中继承人清偿债务原则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司法实践中,夫妻生存的一方与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可以归于一人,因此生存一方的追偿权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但是,若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的,会产生生存一方追偿权与继承人继承权的冲突,对此应依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解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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