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郭锋芒律师,江苏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化底蕴深厚,执业经历、阅历丰富。一直坚持参与各种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执业十多年来成功地办理多起各种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切实...【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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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来源:郭锋芒律师办案集  时间:2014-10-29 15:14:47 浏览次数: TAGS: 及时 诉讼 权利

  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14日,某县某乡镇李某兴高采烈地同外地女子张某到某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依据他们提供身份证明很快地帮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大龄男子李某拿到结婚证后万分高兴,多年来娶媳妇的愿望终于实现了,而且仅花了几万块钱,就娶了个漂亮媳妇。幸福的日子还没几天,漂亮媳妇就突然失踪。手机关机,婚姻介绍人、媳妇认识的几个人都联系不上。幸福来得太突然,去得也突然。等李某静下心来,越想越不对劲,赶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一查,竟然是一起婚姻诈骗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警察很快地抓住同伙的几个犯罪嫌疑人,但涉案张某在仍然在逃,至今都未能抓获。幸运的是在民警的帮助之下,李某挽回了部分钱财损失。对于同张某结婚登记一事,李某也没有当一回事,也没有及时提起诉讼。直到2014年7月,李某同本地一女子相识并自由恋爱,两人关系迅速发展,准备在国庆节隆重地将婚礼办了。当其同女友高高兴兴地到民政部门登记时,李某被告知其已婚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李某急了,要求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撤销他以前的结婚证,工作人员向他解释,只有法院才能撤销婚姻登记。女友一听李某已婚,差点同其闹翻,经李某一番解释,女友才原谅了他,但限定期要他赶快解决这件事,否则立马告吹。
律师耐心地听了李某的陈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向李某提示以下诉讼风险:
一、申请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民政局会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仅对受胁迫办理婚姻登记才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没有任何权利撤销其依法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李某自愿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李某的情形显然不符合撤销的情形。对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因审慎不严出现错误婚姻登记的问题,民政部门自身无法纠正,而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其错误登记。
二、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阜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由于该案发生2006年11月至今有近8年的时间,远远超过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效2年的限制。实际上,李某从公安机关领回退赃款时,就可以视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会因该行政诉讼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
由于司法机关处理该婚姻诈骗案未及时告知受害人的行使有关权利,加上公民法律知识缺乏,未能及时地行使自已的权利。事隔多年,任何机关都不可能承认自已在工作中的过失,实际上也谈不上大的过失。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我们应予保护,就目前法律规定无法解决李某的个案问题,但总的原则告诉我们公民婚姻自由权应受到保护。依据现有司法救济途径,李某官司一定会输,但如果不能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是一件很荒诞事情。通过律师分析,依据目前社会法治情况,中央巡视组正在江苏巡查,公职人员解决公民的合理性诉求效率比较高,方法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两者同时进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解决问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果不出律师所料,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过程,法院初步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法院行政庭资深法官约见了律师就该案件提出看法,本案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涉及本案婚姻诈骗案也是本院审理的,当事人应明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建议律师还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
律师在法院同民政局之间来回几经周折,虽然法院、民政部门都有理有据,但律师重申,公民婚姻自由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剥夺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在律师的尽力周旋之下,最后由法院同民政部门协调,最终由民政部门撤销李某同张某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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